为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2022年7月16日,国家能源局严格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坚持最小必要、清单管理原则,全面修订完善信用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印发实施,以实际行动践行良法善治精神,为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夯实制度基石。 一、修订背景 适应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需要。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亟需从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 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的新变化。近年来,《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后,2018年版两个清单需要及时对标上位法规政策调整相关内容,强化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的新变化。 适应服务能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新需要。近两年来,国家能源局正在深化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两个清单是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核心和基础,有助于我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利于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两个清单修订过程中,对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规范标准,立足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广泛征求并吸收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较之2018版清单内容做了大量精简和优化。 1. 2022年版《数据清单》主要内容。《数据清单》作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信源单位、主体类别、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数据项名称、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7方面内容。涉及国家能源局相关业务司,各派出机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体类别2类,包括法人、自然人;信息类别3类,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信息项33项(法人22项、自然人11项),根据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奖励、企业/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信息类别,规定了数据项、公开属性和共享范围的具体内容。附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释义、数据填写要求以及信源单位确认信息等内容。 《数据清单》还在实践中先行一步,积极响应国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和使用信用承诺的有关精神,新增“信用承诺及其未履行情况信息(法人、自然人)”2项信息项,结合国家能源局重点推进的许可告知承诺制和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形成履约践诺的闭环跟踪机制,丰富了监管方式,契合“放管服”改革方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 2022年版《行为清单》主要内容。《行为清单》作为指导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分类管理的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分为信用行为清单(法人)、信用行为清单(自然人),均包括类别、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和法规政策依据五方面内容,从电力安全、电力、煤炭、油气、其他等5个业务类别,列举法人违法违规事项149项、自然人违法违规事项73项(不含煤炭类和油气类),国家能源局相关业务司和各派出机构依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事项做出行政处罚后,按照《行为清单》确定的“严重失信”“较重失信”“轻微失信”的3类标准作出信用行为分类。附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释义和信用行为分类解释。 修订后的《行为清单》更加贴合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可操作性更强。其中,“严重失信”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规定范围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界定。“较重失信”和“轻微失信”的划分,参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通过归纳处罚结果轻重程度作出。 三、工作要求 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两个清单的实施,严格按照“清单管理”的原则,规范信息归集工作,坚持做到应归尽归,不得超出《数据清单》规定的信息项和数据项范围;要建立完善认定程序,严格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对照《行为清单》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失信行为分类认定,保证工作流程的可追溯性,避免裁量的随意性;同时,要严格按照权限规范开展信息录入、查询、共享、使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国家能源局对两个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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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管理 夯实制度基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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